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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1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王合和
法定代理人 王文雄
王文堅
王東賢
王定章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王志哲律師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參 加 人 王進興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複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參 加 人 陳玉桂
陳鴻亮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被上訴人 王飛旺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蘇弘志律師
范之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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