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上,1397,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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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397號
上 訴 人 李思潔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黃志仁律師
被上訴人 吳尚珩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意如
吳以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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