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上,1569,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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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569號
上 訴 人 劉明烘
劉聖鈞
劉錦章
劉錦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禮榕律師
上 訴 人 劉康燦
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耘浩
黃盛雄
黃貴津
黃貴姝
黃素秋
黃美雅
黃美惠
黃沛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律師
彭火炎律師
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9月8日上午10時30分至系爭租地履勘現場及測量,請在新竹縣政府門前集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林鳳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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