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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580號
上 訴 人 萬秀冉
即反訴被告 蔡文隆
蔡文忠
被上訴人 蔡劉玉珠
即反訴被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蔡麗雯律師
複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上 訴 人 蔡綺玲
即反訴原告
被上訴人 蔡豐安
蔡宜佑
蔡萬來
訴訟代理人 蔡皓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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