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上,495,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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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施沛誼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上 訴 人 隨遇安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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