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上,552,201508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曾金蓮
上 訴 人 溫展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瑞豪
上 訴 人 張麗鳳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之記載,應
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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