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上易,1128,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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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128號
上 訴 人 蕭梅娟
張亞琪
李進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佩霖律師
林俊儀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返還房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4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關於自臺北市○○○路0 段00巷00號房屋遷出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關於無權占有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返還不當得利部分為2,414,3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37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7,437元(1,500 +37,437-1,500 =37,437)。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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