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上易,696,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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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游騰勝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上 訴 人 李秋瑩
呂孟平
上 二 人 成介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 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林彥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2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容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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