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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吳純冠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莊濬誠律師
被上訴人 張照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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