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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醫上易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陳志榮
陳任柏(原名陳建銘)
被 上訴 人 杜隆成
劉岳青
蔡政廷
祁栢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陳志榮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上訴人陳任柏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訴外人柯鳳嬌為上訴人陳志榮、陳任柏(原名陳建銘,下各逕稱其名,合稱上訴人)之母親,因不慎跌倒致左腳踝移位,經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下稱馬偕醫院)以石膏固定,嗣在回診時發現左腳腳踝有三處壞疽,於民國100年7月29日由骨科轉至整形外科並辦理住院,由被上訴人杜隆成擔任主治醫生,被上訴人蔡政廷醫師施行心血管手術,但因柯鳳嬌左腳腳背、腳指發黑,經被上訴人杜隆成表示須截肢,於100年8月26日將柯鳳嬌轉至淡水馬偕醫院,於翌日進行高壓氧治療,由被上訴人劉岳青醫師於100年8月31日進行截肢手術,由被上訴人祁栢慶(下各別稱其名,合稱被上訴人)給藥促進血液循環,然柯鳳嬌發生肌肉壞死,卻遲至100年9月23日、同年10月7日始進行清創,於100年10月8日進行高壓氧治療,又因不明原因造成柯鳳嬌有呼吸急喘,阿摩尼亞、甲離子指數過高,全身發癢有幻聽、幻覺等症狀,曾因此休克,被上訴人並未緊急治療,竟在柯鳳嬌截肢瘡口尚未復原情況下,要求其於100年10月22日出院,卻未給予抗生素等藥物控制病情,柯鳳嬌於100年10月31日因心因性休克死亡,致陳志榮受有支付醫藥費新臺幣(下同)14,887元、看護費15,000元、殯葬費用124,460元及慰撫金30萬元等損害;
另致陳建銘受有支付殯葬費用124,460元、慰撫金30萬元等損害。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2條第1項及第194條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陳志榮451,347元、陳任柏424,46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柯鳳嬌於100年7月27日在整形外科門診時,左腳足背及腳趾已有發紺(cyanosis)、壞疽(gangrene)及潰爛,於同年月29日住院之入院摘要亦有相同記載,並非接受左腳血管擴張手術後,左腳腳背、腳指才發生發黑情形。
又於100年8月2日術前電腦斷層血管攝影檢查結果,柯鳳嬌右腳下肢循環非常不好,左腳更為嚴重,僅靠細微側肢循環供應肢端。
伊於同年8月8日施行下肢血管氣球擴張術時,發現其左邊表淺股動脈有80%嚴重狹窄及鈣化,施予氣球擴張術,下肢3條主要血管,其中2條已完全堵塞,故先打開上游血管,看能否改善肢端血流,嗣於同年月19日再施行第二次血管擴張,伊對柯鳳嬌左腳足背及腳趾發紺、壞疽及潰爛情形,已作下肢血管攝影檢查、併血管擴張術、蹠骨死骨切除清創手術等處置,並依傷口癒合情形給予高壓氧治療,盡力改善柯鳳嬌血流達到足踝及足背,柯鳳嬌於100年10月22日出院時,病情相對穩定,傷口培養亦細菌生長,故停用抗生素,並安排後續門診追蹤,伊所為處置符合醫療常規。
另柯鳳嬌出院後,於100年10月26日到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就診,於同年月29日晚上因心臟不適及截肢處劇痛到臺大醫院急診,臺大醫院詳細檢查柯鳳嬌病症,同樣也評估無需住院及無使用抗生素藥物治療,顯見伊上開醫療處置並無疏失。
上訴人並未能舉證證明柯鳳嬌死亡與伊上開醫療處置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所為損害賠償請求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即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陳志榮451,347元、陳任柏424,46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柯鳳嬌進行高壓氧治療、進行2次下肢血管擴張術及術後發生呼吸急喘、阿摩尼亞、鉀離子升高,全身發癢、譫妄、血便等病狀,具有用藥及感染防治之醫療疏失,導致柯鳳嬌死亡結果,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2條第1項、第194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陳志榮451,347元、陳任柏424,460元本息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馬偕醫院為柯鳳嬌施行醫療行為如下:
100年7月29日柯鳳嬌至馬偕醫院住院,主訴左足多處(3處)壞疽,因多次跌倒骨折,於骨科門診追蹤治療,後因足部多處皮膚壞疽入院,經杜隆成醫師診察後安排血管攝影檢查。
於同年8月2日經電腦斷層血管攝影檢查顯示其瀰漫性粥狀鈣化,侵犯下腹主動脈、兩側總髂動脈、內外髂動脈、兩側淺股動脈及膕動脈;
瀰漫性粥狀鈣化,侵犯兩側前後脛動脈及腓動脈,動脈狹窄指數右側為0.46及左側為0,診斷為週邊動脈阻塞疾病,由劉厚耕醫師於8月3日12時7分與心臟科蔡政廷醫師會診,診斷為週邊動脈阻塞疾病,建議測量動脈狹窄指數,持續給予普達及循能泰等藥物追蹤治療。
柯鳳嬌於同年8月6日主訴胸悶,經抽血檢驗結果發現心臟缺氧指數CK-MB為5.5ng/mL,會診心臟外科,心臟外科醫師回覆會診持續追蹤病人,於當日進行周邊血管擴張成形術告知同意書說明。
於同年8月7日18時45分心臟內科廖峰慶醫師探視後,向柯鳳嬌及家屬解釋次日檢查事項及風險,柯鳳嬌及家屬表示可以接受,由病人家屬完成簽署。
100年8月8日10時53分醫師進行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發現柯鳳嬌左側心房心室肥厚及左心室收縮舒張不良,懷疑冠狀動脈疾病、輕度主動脈及肺動脈瓣膜閉鎖不全、中度僧帽瓣及三尖瓣閉鎖不全、肺動脈高壓(58mmHg)。
當日18時28分因柯鳳嬌胸悶,懷疑心絞痛,由祁栢慶及林岳鴻醫師進行心臟血管攝影檢查,術中發現右側冠狀動脈70/80%狹窄(typeB2),無發生併發症,少量出血,建議數天後再進行心臟血管擴張手術。
當日18時32分因柯鳳嬌左下肢周邊動脈阻塞疾病,由蔡政廷及林岳鴻進行下肢血管攝影檢查,術中發現左側淺股動脈80%狹窄,同時進行第1次周邊血管擴張成形術,術中亦針對左側淺股動脈進行擴張,惟擴張用氣球發生破裂,嘗試更換其他氣球仍破裂,血管擴張失敗,術中無記載併發症發生,出血少量,建議積極觀察及藥物治療。
術後將柯鳳嬌轉至於心臟內科加護病房,並持續觀察。
於同年8月9日醫師施行冠心血管成形術,移除導管後,將柯鳳嬌轉回一般病房治療。
100年8月12日柯鳳嬌因左腳糖尿病足併慢性潰瘍,接受第1次清創手術治療。
8月18日傷口濃瘍細菌培養結果顯示Providencia sturatii(many)及Pseudomonase aeruginosa(many),醫師給予抗生素達比黴素治療。
當日安排第2次周邊血管成形術,依周邊血管擴張成形告知同意書,其中醫療處置內容、醫療處置效益、醫療處置風險、替代方案、醫師補充說明、成功率均以制式書面聲明,由蔡政廷診視並解釋說明,柯鳳嬌及家屬表示了解並接受,由陳志榮完成簽署。
於同年8月19日14時5分因柯鳳嬌左下肢周邊動脈阻塞疾病,傷口癒合不良,當時白血球12600/μL,C-反應蛋白(CRP)12.60mg/dL,會診感染科,持續給予抗生素治療,並針對柯鳳嬌左側淺股動脈、前後脛動脈及腓動脈安排周邊血管成形術。
當日由蔡政廷及劉彥佑住院醫師施行第2次周邊血管擴張成形術,術中發現柯鳳嬌左側淺股動脈80%狹窄、脛前動脈暢通、遠端後脛動脈及腓動脈則全部阻塞,並給予氣球擴張,脛前動脈、後脛動脈及腓動脈氣球全部破裂,術後左淺股動脈血流良好,前後脛動脈血流緩慢逐漸消失在遠端,腓動脈無血流。
術中無發生併發症,少量出血,術後建議積極觀察及藥物治療,並建議進行外科手術治療周邊動脈阻塞疾病。
於同年8月22日醫師評估左側足背動脈及後脛動脈無脈搏後,給予前列腺素El(PGE1 20mg,2amp IVD in500c.c.normal saline,QD for7days)治療。
100年8月23日會診黃德揚醫師評估高壓氧治療,其建議會診耳鼻喉科進行高壓氧前之評估,聯絡高壓氧中心進行至高壓氧治療,並進行足部及膝下之組織血氧飽和度監測,同時解釋高壓氧可能發生之併發症,並說明單純高壓氧治療無法治療壞疽之足部。
另當日會診耳鼻喉科王瀛標醫師進行鼓膜穿孔術。
8月24日柯鳳嬌轉至馬偕醫院淡水分院繼續治療,醫師並給予抗生素達比黴素(Tapimycin,piperacillin/tazobactam,1 vial,Q8H)治療。
100年8月25日經診察評估柯鳳嬌左下肢循環不良,由杜隆成解釋可能會截肢之情況。
於當日完成高壓氧治療評估準備,由黃德揚醫師完成說明,家屬完成簽署高壓氧治療告知同意書。
8月26日8時22分至l0時16分期間進行第1次高壓氧治療,因柯鳳嬌發生頭痛情況,且8月27日之經皮血氧測試報告發現左足血氧含量為零,遂停止高壓氧之治療,僅接受1次治療(8月26日)。
100年8月29日柯鳳嬌血液檢查結果顯示白血球27900/μL、C-反應蛋白(CPR)39.10mg/dL,由倪宗聖醫師向家屬解釋敗血症及死亡之風險,且開始給予抗生素硝基甲嘧唑乙醇治療,並建議膝下截肢手術,惟家屬拒絕截肢處置,要求會診心臟血管外科醫師進行血管繞道手術。
8月30日家屬同意接受膝下截肢手術,由倪醫師及姚文騰醫師會診骨科劉岳青及陳磊勃醫師,會診回覆柯鳳嬌之病症符合膝下截肢之適應症,安排於血液透析治療後進行手術。
而後又取消會診劉醫師,改會診盧永昌醫師,於當日家屬完成手術同意書之簽署,手術負責醫師簽名為盧醫師及陳醫師。
於當日通知血液透析室,柯鳳嬌即將接受手術,會診麻醉科楊芝琳醫師進行手術前麻醉評估。
8月31日進行坐骨神經及股神經阻斷麻醉,由劉岳青及張皓鈞住院醫師進行左側膝下截肢手術,術中發現下肢感染癒合不良,進行膝下12公分處截肢手術,出血量約50c.c.;
術後置放引流管於傷口處。
術後於9月1日由杜醫師會診感染科曾祥洸醫師,抗生素冶療改為孢妥(西他利汀)。
9月5日血液檢查結果顯示白血球.11900/μL,C -反應蛋白(CRP)降至8.83mg/dL。
100年9月8日柯鳳嬌突然發生呼吸急促及胸悶,意識昏迷,血氧飽和度95.7%,動脈血氣體分析結果為酸鹼值7.338、血鉀6.1mEq/L、血鈉139 mEq/L、血氨117ug/dL、肌酸磷化酶48IU/L、CK-MB11.0ng/mL、心肌旋轉蛋白Ⅰ為1.53ng/mL、血紅素9.8g/dL、白血球15900/μL。
心臟科醫師懷疑急性心肌梗塞,給予氧氣使用、硝化甘油及保栓通錠處置急性心絞痛,並給予降低血液中氨濃度之處置,給予葡萄糖鈣降低鉀濃度,並持續監測血鉀及血氨濃度。
胸部X光檢查結果發現兩側肺紋增加、主動脈鈣化及心臟肥大,並為膝下截肢傷口及痰液採檢,以進行細菌培養,結果顯示無細菌生長。
100年9月9日柯鳳嬌因譫妄症狀,會診精神科柯凱婷醫師,會診回覆譫妄之發生為內在疾病所產生,建議積極治療內在疾病,精神科藥物僅為幫助控制其症狀,並非治療。
9月10日傷口細菌培養結果顯示無嗜氧及厭氧細菌生長;
因柯鳳嬌血氨192ug/dL,其指數仍升高、肝功能GOT43IU/L、GPT25IU/L、ALK-p747IU/L,會診腸胃內科郭仰哲醫師,會診回覆可能與糖尿病及骨髓炎有關,建議持續治療,並建議安排腹部超音波檢查、持續追蹤肝臟功能及會診營養師進行飲食控制,避免腸胃出血,禁止使用類固醇或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
9月12日柯鳳嬌血鉀4.9mEq/L、血氨168ug/dL、血紅素9.4g/dL、C-反應蛋白(CRP)降至4.11mg/dL、白血球10700/μL。
糞便潛血反應結果並無發現腸胃道出血。
9月14日柯鳳嬌意識混亂,於當日完成腹部超音波檢查,結果顯示膽道擴張,且有空氣存在,同時膽囊壁有增厚現象。
遂再會診腸胃內科陳志仁醫師,會診回覆持續追蹤肝膽功能指數,給予足夠營養,保持1天2至4之排便次數,避免給予肝毒性之藥物,若有右上腹痛情況,再安排腹部超音波檢查。
9月15日柯鳳嬌意識清楚,血液檢查結果為血氨117ug/dL。
100年9月17日柯鳳嬌血液檢查結果為血氨118ug/dL、CK39IU/L、CK-MB ll.6ng/mL,troponin-I為0.89ng/mL,各項指數有下降趨勢。
9月18日血液檢查結果顯示CK為36IU/L、CK-MB為11.7ng/mL、troponin-I為0.80ng/mL,各項指數有下降趨勢。
9月22日劉岳青醫師告知其傷口癒合不良情況,並說明可能治療方式為膝上截肢,惟為家屬及柯鳳嬌拒絕。
家屬選擇清創及傷口重新縫合,醫師說明仍有壞死可能。
隨後由家屬簽署手術說明書及麻醉說明書。
9月23日採半身脊髓麻醉方式,進行清創手術,術中發現傷口癒合不良,傷口骯髒,以1000c.c.生理食鹽水沖洗後縫合,並放置2條引流管、出血量約100c.c.,柯鳳嬌術後狀況穩定。
9月24日進行傷口細菌培養,並更改抗生素治療。
細菌培養報告顯示短桿菌菌叢。
9月26日柯鳳嬌之血液檢查結果顯示CK為36IU/L、CK-MB為11.7ng/ml、troponin-I為80ng/mL。
當日杜隆成醫師安排柯鳳嬌進行全身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顯示心臟肥大,懷疑鬱血性心臟衰竭,慢性腎病變合併腎臟萎縮及鈣化,多處動脈系統粥狀變化及管壁鈣化現象。
9月28日進行核醫肝炎免疫檢查,結果顯示有B型肝炎抗體無表面抗原反應,惟有C型肝炎感染情況HCV-Ab為19.61、CEA胚胎抗原6.17ng/mL。
100年9月28日劉岳青醫師給予引流管向外拔一些距離,並解釋須等傷口稍穩定後,始適合轉回馬偕醫院。
9月29日醫師向家屬解釋傷口情況。
10月1日劉岳青醫師向家屬解釋如何治療B肝。
10月3日由祁栢慶醫師以電話向家屬解釋,柯鳳嬌隨時有心因性猝死之危險。
10月6日柯鳳嬌主訴想轉診其他醫師,祁栢慶醫師解釋傷口癒合能力差,治療方式為膝上截肢,惟柯鳳嬌及家屬不願進行膝上截肢,考慮進行清創手術,並接受高壓氧治療。
10月7日由家屬簽署手術說明書及四肢骨折手術告知說明書,當日由劉岳青於柯鳳嬌全身麻醉後施行清創手術,術中發現傷口癒合不良,移除壞死組織後,以1000c.c.生理食鹽水沖洗,出血量約100c.c.,並進行傷口細菌培養,病人術後狀況良好。
10月8日由劉岳青醫師會診高壓氧科黃醫師,會診回覆(10月13日)建議安排高壓氧治療共10次。
10月11日傷口微生物檢查結果顯示10月7日之傷口細菌培養結果為無細菌生長,血液檢查結果為血紅素8.0g/dL、白血球9100/μL、C-反應蛋白(CRP)6.67mg/dL、血氨78ug/dL、血鉀4.3mEq/L、GOT為19IU/L、GPT為15IU/L、ALK-p為296IU/L,大便潛血反應4價,醫師發現有腸胃道出血反應,給予輸血治療。
10月12日柯鳳嬌肛門附近疼痛,糞便出血,因柯鳳嬌曾有痔瘡病史,而會診直腸外科楊靖國醫師,會診回覆發現四級之複合型痔瘡,並無正在出血現象,建議痔瘡軟膏使用治療。
10月13日會診精神科柯凱婷醫師,會診回覆柯鳳嬌譫妄之發生為內在疾病所產生,建議積極治療內在疾病,精神科藥物僅為幫助控制其症狀,並非治療方式。
10月14日會診感染科曾祥洸醫師,會診回覆持續給予Tapimycin治療,若臨床症狀有改善,可考慮停止使用。
10月15日起給予ranitidine(1vialQ8H)藥物治療。
100年10月17日柯鳳嬌血液檢查結果為血紅素5.3g/dL、白血球12010/μL、C-反應蛋白(CRP)3.00mg/dL、血氨93ug/dL、血鉀5.8mEq/L、GOT25IU/L、GPT14IU/L、ALK-p198IU/L。
糞便潛血反應4價,腸胃道持續出血反應,給予輸血治療,停止給予普達及阿斯匹林,同時停止ranitidine,更換給予胃潰瘍用藥耐適恩Eeomeprazole治療,經輸血後,醫師給予葡萄糖碳酸鈣。
柯鳳嬌持續每週星期一、星期三及星期五接受常規血液透析治療。
10月20日柯鳳嬌之血液檢查結果為血紅素9.0g/dL,因柯鳳嬌無法配合,故無法安排胃鏡檢查。
10月20日劉岳青向家屬說明病情,家屬不同意膝上截肢手術,考慮出院。
10月21日由劉岳青醫師會診感染科醫師曾祥洸醫師會診回覆建議持續給予目前之抗生素治療,如有需要則反覆傷口微生物培養。
當日糞便潛血反應變為2價,停止針劑耐適恩,改為口服胃潰瘍用藥蓋舒泰Gaster治療。
劉岳青醫師向家屬解釋病情,告知病情相對穩定。
10月22日柯鳳嬌出院,劉岳青囑咐注意柯鳳嬌情況,如有不適隨時回診,並預約10月31日劉岳青醫師門診及10月27日祁栢慶醫師門診追蹤,並開立出院用藥,包含胃腸道潰瘍出血治療藥物、抗焦慮精神疾病類藥物、降血壓藥,心血管類用藥、降血糖藥物、止瀉藥物、痔瘡外用軟膏、消炎止癢外用藥膏及傷口(臀部紅疹破皮)收斂外用藥膏。
護理人員給予出院之衛教為口服藥服用方式和注意事項、傷口照顧和換藥注意事項、飲食指導、居家復健運動指導;
柯鳳嬌出院時意識清醒,當時生命徵象為體溫37.4℃、脈搏8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壓126/66mmHg等情,有馬偕紀念醫院病歷資料、血管動脈硬化狹窄檢查報告、手術室紀錄、護理紀錄、周邊血管擴張成型術告知同意書影本可參(見外放病歷影本、本院卷166至167頁)。
㈡、上訴人主張⑴柯鳳嬌因左腳腳踝處3處壞疽,於100年7月29日在馬偕醫院住院,被上訴人於同年8月26日始進行高壓氧治療,具有醫療疏失。
⑵被上訴人術前告知、評估及手術過程有疏失,致柯鳳嬌於100年8月19日進行第2次下肢血管擴張術後,發生左腳發黑、肌肉壞死。
⑶被上訴人對於柯鳳嬌截肢手術後之感染防治及用藥有醫療疏失,致其於100年8月31日接受截肢手術後,發生呼吸急喘、阿摩尼亞及鉀離子升高、全身發癢、休克而進行急救,後來又發生譫妄、血便等症狀云云,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1.陳任柏因本件醫療糾紛對被上訴人提起業務過失致死之告訴,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意見:「㈠依本案病人之病情為左腳踝腳踝處三處壞疽,診斷:⑴慢性腎衰竭合併長期血液透析,⑵週邊血管阻塞,⑶糖尿病足。
住院後於100年8月8日及8月19日進行第1次及第2次血管攝影檢查併血管擴張術,處理血管阻塞問題,同時給予抗生素治療。
8月12進行傷口清創手術,8月22日給予前列腺素E1藥物治療週邊血管阻塞。
8月23日會診黃德揚醫師評估高壓氧治療,於8月26日進行第1次高壓氧治療。
先進行血管擴張術後,再考慮高壓氧治療之處置,符合醫療常規。
㈡依病歷紀錄,家屬於100年8月18日完成簽署週邊血管阻塞,需進行經皮血管成形術之手術同意書。
依週邊血管擴張成型術告知同意書,其中標明⑴醫療處置內容⑵醫療處置效益⑶醫療處置風險⑷替代方案⑸醫師補充說明⑹成功率。
由家屬陳志榮完成簽署。
雖未告知可能發生左腳發黑及肌肉壞死等情事,惟有告知成功率為50~90%。
故醫師已詳細說明治療失敗之可能,術前告知、評估與手術過程符合醫療常規。
㈢病人於100年8月31日接受截肢手術,於術前及術後均有給予抗生素治療,並於9月1日會診感染科曾祥洸醫師徵詢抗生素之使用建議,故於感染防治及給予藥物治療等處置,皆符合醫療常規。」
等語,有衛生福利部103年2月24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醫審會0288號鑑定書)可參(見原審卷39至44頁)。
2.嗣上訴人質疑醫審會未參酌臺大醫院病歷,影響先前鑑定結果云云,經本院及士林地檢署同時檢附柯鳳嬌臺大醫院病歷囑託醫審會再為鑑定,經衛生福利部認兩機關囑託鑑定事項類同,協調先鑑定士林地檢署囑託事項,是本件依醫審會鑑定意見略以:「㈠經參酌臺大醫院病歷紀錄,馬偕醫院醫師於100年8月26日為病人進行高壓氧治療之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本會仍維持前次鑑定意見。
㈡經參酌臺大醫院病歷紀錄,馬偕醫院心臟科醫師術前告知、評估與手術過程等之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本會仍維持前次鑑定意見。
㈢經參酌臺大醫院病歷紀錄,馬偕醫院醫師於截肢手術後之感染防治及用藥等醫療處置,皆符合醫療常規,本會仍維持前次鑑定意見。」
等語,有衛生福利部104年7月9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A號函暨醫審會編號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醫審會0449號鑑定書)可參(見本院卷125至134頁)。
3.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其強烈要求下始為柯鳳嬌施行高壓氧治療,不符合醫療常規云云(見本院卷151頁),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況醫審會鑑定意見詳予說明被上訴人於同年8月26日對柯鳳嬌進行高壓氧治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上訴人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上開醫療疏失之主張,殊無可取。
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術前評估不完整,造成柯鳳嬌兩次左腳周邊血管擴張成型術不成功,具有醫療疏失云云。
惟查,被上訴人於100年8月8日及同年8月19日進行血管擴張,雖因柯鳳嬌血管鈣化太嚴重,發生擴張氣球破裂,但最後還是擴張成功,僅因其左下肢其他周邊微細側肢血管堵塞嚴重,致未達血流全部良好的預期效果,且依歐洲心臟學會周邊動脈疾病的診斷與治療指南2011年版所載,周邊血管擴張成型術的實驗室評估診斷方法包括超音波法及血管攝影,被上訴人已完成術前檢查,並告知手術成功率,復經柯鳳嬌及上訴人簽署同意書等情,有電腦斷層血管攝影片、放射線檢查診斷報告、歐洲心臟學會周邊動脈疾病的診斷與治療指南2011年版節本、柯鳳嬌及上訴簽署周邊血管擴張成型術告知同意書可參(見本院卷163至167頁)。
另醫療會檢視病歷紀錄認為被上訴人所為術前檢查評估、告知及手術過程,於截肢手術後之感染防治及用藥等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並無疏失之處。
是上訴人徒以術後效果及病情,任指被上訴人術前評估不當,及術後防治感染及用藥疏失云云,並無可取。
㈢、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遲至100年9月23日、10月7日始進行清創及修復手術,並要求柯鳳嬌於100年10月22日出院,卻未給予抗生素控制病情,致其於同年月31日死亡,具有醫療疏失云云,經查:
1.柯鳳嬌於100年8月31日進行膝下截肢手術後,因傷口癒合不佳肌肉壞死情形,惟其本人及上訴人皆不願再進行膝上截肢手術,僅願接受清創手術等情,業詳敘如上開醫療處置過程。
而被上訴人對於柯鳳嬌清創手術及出院用藥有無醫療疏失部分,前經士林地檢署囑託衛生福利醫審會鑑定意見略以:「⑴依醫療常規,醫師判定病人可出院之條件,會以病人是否有住院治療之必要性作為考量,即病人於24小時內之生命徵象及意識狀態穩定、傷口無嚴重感染或出血、無手術引流管留置等。
本案病人本身罹患糖尿病及腎臟末期病變,長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療,因傷口癒合不佳肌肉壞死及此次住院中發現之心臟疾患,均於此次住院期間會診各次專科醫師診療,並接受醫療處置。
病人之下肢傷口癒合不佳肌肉壞死情形,於100年9月22日及10月6日劉岳青醫師皆有向病人及其家屬病情解釋,建議膝上截肢手術處置,惟當時病人及家屬拒絕,因而醫療上僅能施行清創手術暫為延緩傷口壞死惡化(9月23日及10月7日),並於10月8日開始施行高壓氧治療,以促進傷口癒合。
⑵劉岳青醫師於100年10月22日查房後,向病人家屬說明病情,並於其病況相對穩定下辦理出院,出院時依病人各項症狀,均給予不同口服藥物治療,包含胃腸道潰瘍出血治療藥物【Gaster(20mg)1#BID】、抗焦慮精神疾病類藥物【fludiazepam(0.25mg)1#TID、Seroquel(l00mg)0.5#QHS、lorazepam(0.5mg)1#QHS】、降血壓藥【captopril(25mg)1#BID】、心血管類用藥【Coxine(20mg)0.5#BID、Sigmart(5mg)1#TID、digoxin(0.25mg)1#QOD】、降血糖藥物【AmarylM*2/5001#QD】、止瀉藥物【Kaopectin susp.(120ml/B)l0c.c.QIDAC】、痔瘡外用軟膏【Proctosedyl O int】、消炎止癢外用藥膏【Mycomb cream】及傷口(臀部紅疹破皮)收斂外用藥膏【zinc Oxide】;
病人出院當日意識清醒,體溫37.4℃、脈搏8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壓126/66mmHg等生命徵象呈現穩定狀況。
劉岳青醫師依10月7日傷口細菌培養結果(10月11日正式報告)無細菌生長(no growth),於出院時停止給予抗生素治療,符合抗生素使用指引及醫療常規。
⑶本案病人於100年l0月22日出院後至委託鑑定事由所稱10月31日死亡期間,並無病歷紀錄可得知病人休克之原因。
依先前病歷紀錄,醫師已安排10月27日回診,惟病人未於該日回診。
另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100年11月23日下午3時57分),病人出院後陸續至臺大醫院整形外科、精神科及急診室就診,醫師均認為無住院之必要。
依常理推論,病人之死亡應與本案住院治療無關。」
等語,有醫審會0000000號鑑定書可參(見原審卷84至90頁)。
足見,劉岳青因柯鳳嬌膝下截肢後傷口癒合不佳及肌肉壞死,建議再進行膝上截肢手術,惟遭柯鳳嬌及上訴人拒絕,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權,事後僅能配合施行清創手術延緩傷口壞死惡化,並施行高壓氧治療,促進傷口癒合,上訴人事後反執此主張其延遲清創手術具有疏失云云,實無可取。
再者,劉岳青在柯鳳嬌病況相對穩定下辦理出院,並依其各項症狀,給予不同口服藥物治療,再視傷口培養並無細菌生長結果,出院時停止給予抗生素治療,亦符合抗生素使用指引及醫療常規。
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停用抗生素控制病情,具有醫療疏失云云,自無可取。
2.雖上訴人主張柯鳳嬌曾於100年10月24日及10月26日至臺大醫院精神科及整型外科掛號就診云云(見原審卷45頁),惟經臺大醫院查復以:本院並無柯鳳嬌於100年10月24日就診紀錄,其曾於100年10月26日精神醫學部就診,經醫師診斷為譫妄症,但其後未再次就診等語(見原審卷60頁)。
至上訴人主張臺大醫院急診室醫師表示柯鳳嬌鉀離子過高,有感染現象,馬偕醫院復未開立抗生素非常危險,應儘速住院,但因急診無法選擇主治醫師,所以改掛知名整型外科醫師門診云云(見本院卷57、190頁),然依醫審會0449號鑑定書所載:「參酌臺大醫院病歷資料,100年10月22日病人自馬偕醫院出院,分別於10月26日至該院精神科門診就診,10月27日至整形外科門診就診,10月29日至急診室就診。
依臺大急診病歷紀錄,10月29日病人至急診室就診時意識清楚,生命徵象穩定。
10月30日03:03病人離院時,依病歷紀錄,載明『出院症狀:Stable(穩定)…症狀或病理檢查:改善』,醫師均認為當時無住院之必要。
綜上,10月22日病人自馬偕醫院出院,符合醫療常規。」
等語(見本院卷125至134頁)。
從而,上訴人未明確指出臺大醫院何位急診醫師指摘被上訴人停止使用抗生素具有疏失,且其主張柯鳳嬌病情危急應立即住院,顯與臺大醫院病歷所載離院病情穩定,並未立即將其收住院等情相左,則上訴人上開主張顯與事證不合,自無可信。
㈣、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柯鳳嬌醫療處置疏失云云,然被上訴人對柯鳳嬌施行血管擴張術之術前檢查、告知、術中處置及術後觀察,並建議截肢及傷口觀察,事後所採行感染防治及藥物治療,至其出院用藥及預掛門診追蹤治療等項,經醫審會參酌臺大醫院病歷共3度鑑定,皆認為被上訴人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並無疏失可言;
此外,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柯鳳嬌死亡與被上訴人醫療處置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可見,上訴人所主張被上訴人侵權行為欠缺歸責性、違法性及因果關係,則其請求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云云,即無可取。
至上訴人主張馬偕醫院提供過於美化之醫療過程,影響醫審會鑑定結果,且於100年10月13日會診時,馬偕醫院精神科柯凱婷醫師請另一位男醫師已表示醫院開立很多沒必要服用重複藥品,柯鳳嬌內臟器官引起譫妄症等情,代表馬偕醫院確有醫療疏失,臺大醫院未曾表示柯鳳嬌未達住院標準,醫審會鑑定意見並未答覆其所疑義部分,故請馬偕醫院提出柯鳳嬌完整醫療過程,連同其他病歷資料,再送請榮民總醫院或長庚醫院鑑定云云。
惟上訴人上開主張,或係其未能具體舉證所為憑空指摘之調查範圍、或係醫審會檢視病歷資料已為鑑定之事項,上訴人要求再送其他醫療機構鑑定云云,核無必要,附此說明。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2條第1項及第194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陳志榮451,347元、陳任柏424,46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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