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瑞
訴訟代理人 林子靖
被 上訴人 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木聰
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梁育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1日上午10時30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又兩造應於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上訴人部分,即系爭產品受通知暫停生產後,被上訴人或原廠提供何資料作修正?於修正後有無測試?所稱高、低溫測試之內容為何?被上證5所作測試,及所稱C&S為何?被上證9所稱已解決低溫測試問題為何?所稱經修正後晶片提高良率之實際情況為何?;
被上訴人部分㈠原廠PNP公司以上證八通知之暫停生產商品分別於何時出售予上訴人?數量為何?除出售予上訴人外,有無另出售他人?出售他人數量為何?㈡所提出被上證1、原證13、被證1之鑑定報告目的為何?所鑑定之標的為何人所提供?㈢被上證8原廠所稱低溫測試之內容為何?測試標的3個來源為何?㈣依MAMIM公司所出具之3版書面說明,系爭產品原料晶圓出貨時應執行者是否為直流篩檢測試、標準射頻及盲目調校?其疏未執行之實際程序為何?何以事後僅憑軟體之調校即得修復?得修復之證明為何?㈤被上證11何時轉交予上訴人?其內容與上證9是否相同?。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宗志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