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重上,369,20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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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王贛濤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複 代理人 邱瓊儀律師
被 上訴人 侯玉華
吳靜芬
吳子嘉
吳子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邱仁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宗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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