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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謝梅蘭
訴訟代理人 陳明彥律師
景玉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冠儒律師
林曉筠律師
被上訴人 鄭賴鳳蓮
被上訴人 鄭仲崴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被上訴人 鄭百佑(即鄭全庭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鄭百宏(即鄭全庭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鄭宇秀(即鄭全庭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丁文珍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 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 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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