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重上,471,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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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毛慧芬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鈴律師
被上訴人 張茂楠
被上訴人 連昭慈
訴訟代理人 連家麟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玉銘
訴訟代理人 蔡坤益
林政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鄧德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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