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重上,56,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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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鄭香德
鄭葉麗真
鄭秀珠
鄭香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冠儒律師
景玉鳳律師
上 訴 人 鄭香榮
追加 被告 張麗霞
賴發雲
賴翊霆(原名賴潤霆)
賴筱如
鄭張淑娟
鄭鈺瀅
鄭宇澤
鄭宏佳
鄭宏基
被 上訴人 顏月霞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管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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