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67號
上 訴 人 李叢安
李英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陳芬芬律師
上 訴 人 劉美君
王志維
鍾典宏
被 上訴人 陳麗玲
黃品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管靜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