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重上更(一),47,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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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施林翠雲
李維鈞
李麗慧
李偉寧
李維芬
李武芳
李惠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被 上 訴人 西廟
法定代理人 游財登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汪智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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