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1025,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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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025號
上 訴 人 張世璿
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蔡月鳳、林哲緯、殷玉娥、林昭耀間因請求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萬7,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又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34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在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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