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128,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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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葉鴻騰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昱伶律師
被上訴人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皓民
兼訴訟代理 高鼎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原為被上訴人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嘉公司)員工,於民國100年5月19日19時許遭通嘉公司片面解雇,嗣通嘉公司即以「隨侍在側」方式監管伊,並使伊配合提供MIROKO雲端硬碟之帳號密碼,當日23時40分左右,再由公司法務人員即被上訴人高鼎懿(下稱高鼎懿,並與通嘉公司合稱被上訴人)隨同伊返回住處檢查住家電腦資料。

詎高鼎懿明知伊遭解雇後之行蹤全由通嘉公司監控,且伊所使用雲端硬碟之帳號密碼,亦提供予通嘉公司自由使用,甚且高鼎懿更親自監管並協同伊離開通嘉公司而至伊住處,是日根本無從變更該帳號密碼,竟利用不知情之訴訟代理人趙德韻律師,於101年6月18日,伊與通嘉公司間返還獎勵金等事件(當時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竹勞訴字第9號審理中,下稱返還獎勵金等事件)行公開言詞辯論時,為「…被告(按即本件上訴人,下同)在我們兩造協談過程中,他又把公司資料又PO了出去…」、「…利用5月20號和23號這個空檔時間就把公司大量所有機密資料都下載了、都外流出去…」、「…我們在23號登入的時候就發現整個網路硬碟的資料完全被移除,不知道被告將資料移到哪裡去了…」等不實言論,而影射伊有擅自登入、變更密碼,並下載、移除通嘉公司機密資料乙事,足致伊社會評價受有貶損,而侵害伊之名譽權,高鼎懿為通嘉公司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不法侵害侵害伊權利,通嘉公司應負僱用人之連帶責任等情,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95條規定,求為判命(一)被上訴人應連帶於中國時報全國版A版第一版報頭頁,刊登大小為26.5公分乘以32公分、字體充滿該範圍、如民事起訴狀附件1所示文義之道歉啟事一日。

(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判決。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連帶於中國時報全國版A版第一版報頭頁,刊登大小為26.5公分乘以32公分、字體充滿該範圍、如民事起訴狀附件1 所示文義之道歉啟事一日。

(三)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願供擔保請准就給付部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等於100年5月19日當晚知悉上訴人MIROKO雲端硬碟之帳號密碼後,即將密碼修改為0000000,以免上訴人再度登入。

嗣伊等於翌(20)日中午左右登入開始進行上傳資料回傳,因為檔案很大,直到5點半下班前資料尚未回傳,本預計等到星期一再進行回傳。

然星期一伊等以密碼0000000進行登入,結果無法登入,伊等電詢上訴人,上訴人先提供000開頭之密碼,仍無法登錄,上訴人方提供000開頭的密碼,即可登入,登入之後發現所有檔案都被刪除,高鼎懿遂將此情告知通嘉公司於返還獎勵金等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趙德韻律師,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意等語,資為抗辯。

並答辯聲明:(一)上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上訴人原為通嘉公司員工,於100年5月19日19時許遭通嘉公司解雇,上訴人並依通嘉公司之要求而提供雲端硬碟之帳號密碼。

高鼎懿為通嘉公司之法務人員,趙德韻律師則為返還獎勵金等事件中通嘉公司之訴訟代理人,趙德韻律師於101年6月18日言詞辯論庭時,表示「…被告(即本案原告)在我們兩造協談過程中,他又把公司資料又PO了出去…」、「…利用5月20號和23號這個空檔時間就把公司大量所有機密資料都下載了、都外流出去…」、「…我們在23號登入的時候就發現整個網路硬碟的資料完全被移除,不知道被告(即本案原告)將資料移到哪裡去了…」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有當日開庭錄音譯文節本可稽(見原審卷第14-15 頁),堪信為真。

上訴人主張高鼎懿利用趙德韻律師侵害其名譽權,應與通嘉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一)趙德韻律師於偵查中證稱:「(當庭你有陳述葉鴻騰未經通嘉公司同意就逕行更改MIROKO密碼設定?)有。」

、「(你怎麼會得知這消息?)當時案件進行到一半時我承接,關於案件的事實是由我前手林律師及法務經理高鼎懿告訴我的。」

、「(高鼎懿有無授意你在庭上說這些話?)民事案件我們會跟當事人確認相關內容,是否跟本案請求相關,確認後看有無證據支持,若沒有會依據法官訴訟進行及詢問方式找適當時間回答法官,但因為我們無法掌握法官會問甚麼問題,所以我們無法決定甚麼樣的情況要說甚麼樣的話,我只記得高鼎懿有告訴過我這樣的事實,我們會依照法官的詢問作答辯。」

、「(高鼎懿告訴你這樣的事實,有何證據?)高鼎懿當時說有證人,還說可向網路公司查詢,這點我有向他確認過。

密碼有無變更,雲端公司應該有紀錄,印象中高鼎懿說『周末結束後就無法登入了,這可合理推斷,顯示在周六周日有被變更密碼,當時剛好葉鴻騰被解聘,因為通嘉公司很重視這案子,所以任何程序都會有法務或人員在場,所以這件事情是合理推論的,而且可以證明的。」

等語,有訊問筆錄可稽(見原審卷第108頁),高鼎懿亦自承於101年6月18 日言詞辯論開庭前,曾向趙德韻律師表示「(100年5月)20日到23日這空檔,密碼被變更,我們登入後,發現資料都不見。」

等語(見本院卷第118 頁反面)。

則上訴人主張因高鼎懿之告知,趙德韻律師方有上開言論,尚非無稽。

(二)惟被上訴人辯稱:伊等於100年5 月19 日當晚知悉上訴人MIROKO 雲端硬碟之帳號密碼後,即將密碼修改為0000000,以免上訴人再度登入。

嗣伊等於翌(20)日中午左右登入開始進行上傳資料回傳,因為檔案很大,直到5 點半下班前資料尚未回傳,本預計等到星期一再進行回傳。

然星期一伊等以密碼0000000 進行登入,結果無法登入,伊等電詢上訴人,上訴人先提供000 開頭之密碼,仍無法登錄,上訴人方提供000 開頭的密碼,就可以登入等情,核與證人即通嘉公司員工周炯峰於返還獎勵金等事件中證稱:「簽名完之後,有再做一些確認,要求被告(按即本件上訴人,下同)將資料存回來,並要求被告將網路碟的資料刪除,但是資料龐大,將近10幾G,沒有辦法馬上處理。

被告當場有提供網路硬碟的帳號密碼,我們有登錄確認,帳號密碼是正確的,後來因為資料太大,沒有辦法全部傳下來,就請被告先不要刪除,我們要確認哪些資料已經流出去,等資料全部回傳回來再刪除。

第二天我就先修改密碼,再繼續將資料回傳,但資料還是很大,傳了很久,相隔二、三天之後,再用我已經修改過的密碼,就已經進不去,無法登錄。

資料沒有辦法全部回傳,已經回傳回來的就有十幾G。」

、「(有無告知被告,已經將密碼修改?)不記得,但有告訴被告說,待資訊回傳完成後,會請被告將資料刪除。

但我沒有告訴被告新的密碼。

新密碼我有告知高經理,因為我的事情很多,一般情形可以用密碼遺失或是忘記密碼為由,重新聲請新的密碼。

修改密碼之後,將資料回傳的部份,我自己親自操作,但資料太大,偶有斷線。

除了我親自操作之外,高經理也有操作。」

(見原審卷第215 頁)等語大致相符。

而依上訴人所自行提出之MIROKO雲端硬碟登錄紀錄(見原審卷第17-18 頁),其中用戶帳號00000000000於100年5月23日9時38分起至同日12 時5 分止,先後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密碼進行登錄動作,亦與被上訴人所稱當日登錄之情形相符。

(三)又參照上訴人所自行提出之MIROKO雲端硬碟登錄紀錄,其中用戶帳號00000000000於100年5 月19日23時56分許,有以正確密碼0000成功登錄並進行舊密碼0000變更為新密碼0000000之動作,復於100年5月23日13時51分許,有以正確密碼000000000000成功登錄並進行舊密碼000000000000變更為新密碼0000000之動作,業據證人即曾負責MIROKO系統主機維護之系統工程師謝東承證述甚明(見本院卷第116-119 頁),再細繹上開MIROKO雲端硬碟登錄紀錄,其間並無其他變更密碼動作,則該帳戶於100年5月19日23時56分許,既有以正確密碼0000成功登錄並進行舊密碼0000變更為新密碼0000000之動作,縱該次密碼變更未成功,該帳戶之密碼應仍為0000,即依該用戶之登錄紀錄,迄至該用戶於100年5月23日13時51分登入前,帳戶之密碼僅可能為0000或0000000,惟該用戶於100年5月23日13時51 分竟能以000000000000正確密碼成功登錄,已與該用戶變更密碼之動作不符,另佐以證人謝東承證稱:「(如果使用者忘記密碼,可以發信去問,你們是否會給新密碼?)是。

我們是給一組新密碼。

如果是這種情形,是沒有透過變動密碼程序,就發生密碼變動。

雖然沒有變更密碼紀錄,密碼會變成另壹組新密碼。」

等語(見本院卷第118 頁),而該新密碼將只發送至用戶原始註冊信箱,亦有上訴人所提出之新世紀資通公司101年8月3 日函文(見原審卷第16頁)可稽,則被上訴人懷疑上訴人於101年5月21日、22日,以忘記密碼為由,自新世紀資通公司取得新密碼,並登入MIROKO雲端硬碟進行資料處理,即非全然無據。

(四)上訴人雖主張:伊所提出之MIROKO雲端硬碟登錄紀錄,登入之IP均為通嘉公司之IP,足證該MIROKO雲端硬碟已由通嘉公司完全掌控,被上訴人指稱伊有登錄上開雲端硬碟,立論顯乏依據云云。

然查,證人謝東承證稱:「(請問證人是否有接受過客戶請求調閱miroko登入紀錄的經驗?)有。」

、「(對方用何方式調閱登入紀錄?)對方是打電話到客服中心申告問題,如果有涉及他想要瞭解相關紀錄,就會提出要求,希望請我們提出連線的LOG 。

通常客戶會希望某時間區段,跟客戶帳號相關的紀錄。

例如5/19到5/23,可以僅要求其中1、2天,但在我任職期間,我沒有接過這樣要求。

接受到要求都是客服人員轉述,有可能發生,但我可能不是我處理。」

、「(回覆的資料是否會有MIROKO名稱?)檔案名稱可能是客戶帳號名稱,MIROKO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

通常提供名稱不會帶到MIROKO這幾個字,可能只是帳號。」

、「(什麼情況會把MIROKO標在登入LOG 檔案名稱?)通常會把帶有客戶帳號名字作為檔案名稱,提供給客服,記憶當中沒有發生過MIROKO標在登入LOG檔案名稱。」

等語(見本院卷第116頁反面、118 頁),參以上訴人所提出之MIROKO雲端硬碟登錄紀錄,其上有「MIRIKO 通嘉登入log」字樣,與證人謝東承證稱:檔案名稱可能是客戶帳號名稱,不會帶到MIROKO這幾個字等情亦有不符,且將「MIROKO」錯拼為「MIRIKO」,則該紀錄是否上訴人自行編輯後存檔,已非無疑,況以該登錄紀錄比對新世紀資通公司103年10月24日函文所附之登錄紀錄(見原審卷第155頁),其中100年5月23日17時1分起之登錄紀錄僅出面在上開函文所附之登錄紀錄,而未見於上訴人提出之登錄紀錄,益見上訴人所提出之登錄紀錄業經上訴人修改,已無從盡信。

上訴人又辯稱:依新世紀資通公司上開函文所附之登錄紀錄,其中並非僅顯示通嘉公司之IP,顯見伊並非僅調取以通嘉公司IP登錄之紀錄,然依該登錄紀錄顯示自100年5月19日21時7 分起,該MIROKO雲端硬碟均由通嘉公司IP登入,顯見該雲端硬碟已由通嘉公司全面掌控云云,然依證人謝東承上開證述,顯見用戶非不得針對特定日期調取登錄紀錄,參以該登錄資料並無任何101年5月21日、22日之登錄紀錄,則上訴人是否僅向新世紀資通公司調取101年5月19日、23日之登錄紀錄,尚非無疑,上訴人據此主張通嘉公司確實已全面掌控MIROKO雲端硬碟,亦非可採。

(五)綜上,高鼎懿因合理懷疑係上訴人變更MIROKO雲端硬碟密碼登入,致通嘉公司無法登入,並下載通嘉公司之機密資料,乃於返還獎勵金等事件訴訟進行中,乃將此情告知該事件通嘉公司之訴訟代理人趙德韻律師,而提供趙德韻律師審酌是否可用於該民事訴訟,本有所據,難謂有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故意或過失,上訴人主張高鼎懿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名譽權,尚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判決,並應登報刊登道歉啟事,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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