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290號
抗 告 人 王炳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天母華琪大廈仁座管理委員會間撤銷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於民國(下同)104 年12月14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表示對於104 年11月30日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1290號裁定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抗告人實係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
而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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