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1649,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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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649號
上 訴 人 張筱麟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被 上訴人 伍必霈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麗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林君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下午3時30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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