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182,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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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
被上訴人 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丕容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劉上銘律師
林曉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7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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