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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廖惠子
視同上訴人 鄧和
李桂梅
鄧莉莉(即鄧心玫)
鄧娜娜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洪百其
被上訴人 鄧茵娜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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