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283,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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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材
上 訴 人 徐美榮
徐美麗
詹文雄
詹文正
詹文森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玉萍律師
陳慶鴻律師
黃福雄律師
複代理人 王吟吏律師
楊媛婷律師
被上訴人 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馬翠吟律師
吳佩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九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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