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353,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蔡慶年
訴 訟代理 人 鄭智敏
傅金銘
江鴻璿
被 上訴 人 陳靜惠
兼訴訟代理人 陳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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