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558,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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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李至耀即昶榮企業即昶龍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朱光仁律師
賴伊信律師
被 上訴人 李忠成
李建國
李洋波
李德崙
李凱騏
李亞臻
李佳錡
李珍妮
李新丁
楊焜樹
陳清榮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智鈞律師
鍾佩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2 月4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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