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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98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律詔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靖琳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伊婷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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