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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國易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朱琳琳
李昌懋
被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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