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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021號
上 訴 人 黃陳秀霞
黃明豐
黃明乾
黃憶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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