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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083號
上 訴 人 莊慧樺
黃麗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上 訴 人 李怡萱(即李冠宇之承受訴訟人)
李亭儀(即李冠宇之承受訴訟人)
李泓毅(即李冠宇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純青(即李冠宇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陳緯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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