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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244號
上 訴 人 廖志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清亮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2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318元,扣除其前已繳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後,尚應補繳2萬6053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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