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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張啟祥
被 上訴人 李興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2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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