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易,28,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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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8號
上 訴 人 陳麗珠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 訴 人 陳正安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裕雄
上 訴 人 王彩雲
邱郁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 傑
上 訴 人 許慶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月瑛律師
參 加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上訴人 周俊男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複 代理人 朱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3關於陳麗珠應有部分應更正為「4574/00000000」、陳正安應有部分應更正為「4483/00000000」、林裕雄應有部分應更正為「137/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3關於陳麗珠、陳正安與林裕雄之應有部分,正確數額為「4574/00000000」、「4483/00000000」、「137/00000000」(見原判決第7頁第⑵點計算式、第8頁第⑷點)。

原判決附表3誤載為「4574/49649」、「4483/49649」、「137/49649」,依上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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