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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黃華榮
被 上訴 人 陳東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 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7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要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 元,經原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4 年5 月5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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