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上易,973,20151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973號
附帶上訴人 曾繶安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李穎如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附帶上訴人於本院民國104年11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所為更正後之附帶上訴聲明,請求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遲延利息,是核定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
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