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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973號
附帶上訴人 曾繶安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李穎如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附帶上訴人於本院民國104年11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所為更正後之附帶上訴聲明,請求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遲延利息,是核定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
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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