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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147號
再審原告 李木盛
再審被告 吳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5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或第497條之情形,不得為之。
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58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未敘明原確定判決有何法定再審理由,僅說明伊代理李柏勳與新北市政府就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事件,現進行行政訴訟,足以影響判決等語,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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