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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38號
再審原告 陳素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市政府等間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
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73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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