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再易,99,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99號
再審原告 芸晟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幸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被告楊長杰間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8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07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交之 1,000元,尚應補繳10,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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