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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黃正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432,400元(計算式:31,660×14×10=4,432,400),應徵再審裁判費67,434元。
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2,再審原告應繳交裁判費33,717元(67,434÷2=33,717),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王幸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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