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勞聲,34,2015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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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聲字第33、34、35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資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6號、104年度聲再字第72、73號),及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4 年度勞聲字第27、28、2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3項所明定。

而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9月14日、104年9 月30日、104年10月5 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聲請假扣押+法官迴避+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對本院104 年度聲再字第56號、第72號、第73號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再審事件及本院104年度勞聲字第27、28、29 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均未據聲請人在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與上揭規定未合。

經本院於104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3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本院卷第101 頁)。

上開裁定業於104年11月13 日到達聲請人指定送達之郵政信箱,並於104年12月8日傳送至其指定之送達電子信箱,有網路郵局查詢資料及電子郵件轉傳紀錄影本可稽(本院卷第107頁、第108 頁)。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書狀之簽名或蓋章,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另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但其聲請因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

查聲請人雖於104年12月14 日另狀聲請本件承審法官迴避云云(本院卷第112頁、第113頁、第141頁至第144頁);

惟對迴避事由全未為任何釋明,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

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毋庸停止本件程序,併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李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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