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國抗,46,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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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抗字第46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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