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國抗,48,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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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抗字第48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間請求國賠償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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