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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抗字第90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所為104年度重國字第8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2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1日送達予抗告人,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抗告費用,且於104年11月17日具狀陳述該抗告費用應由原法院負擔云云,有送達證書、抗告人104年12月14日「民事聲明聲請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審負擔等狀」、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見本院卷7至11頁),依上開說明,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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