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家上,97,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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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古盛相
古盛勇
古盛發
古雲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
被 上訴人 古富枝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8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朱漢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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