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家上易,25,2015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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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高聖凱
高頌雄
高世宇
高玉清
高美玉
高莉芃
高玉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林哲安律師
被 上訴人 劉國添
郭銘忠
郭杏秋
郭惠珍
郭耀然
郭麗華
郭麗玉
兼 上七人
訴訟代理人 劉國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素如
被 上訴人 劉明典
鄭明宗
鄭國隆
陳楊月汝
鄭月卿
鄭月琴
秦陳彩蓮
秦正彥
秦永儒
秦琬玲
秦琬菁
秦怡婷
秦崧瑀
秦啟文
秦楀棋
秦坤芳
秦淑麗
秦麗貞
秦月惠
郭陳梅
郭順益
郭順昌
郭沛玲
郭文靜
郭錫明
郭耀勳
郭奇章
李劉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3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訴請就兩造共同繼承如原判決附表1所示之遺產為分割,經本院認為有理由,判決准予分割。

然查,原判決附表3「公同共有權利範圍」欄關於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已載明為「1/20」,則按該附表「應繼分」欄記載之應繼分計算各共有人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應各如附表「分割後應有部分」欄所示,惟原判決誤予記載如原判決附表3「分割後應有部分」欄所示內容,顯屬誤算,依首揭規定,上訴人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初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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