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建上,60,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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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大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英楠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余柏萱律師
吳玲華律師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0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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