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建上更(一),10,2015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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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桃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盛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陳適庸律師
被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湘君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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