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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王雪娟律師
洪國勛律師
被 上訴人 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成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威成為被上訴人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事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判決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業已由唐玉香變更為陳威成,有被上訴人提出之經濟部經授中字第10533837260號函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附卷可稽,陳威成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陳燁真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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