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抗,1211,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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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211號
抗 告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抗 告 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4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587 號裁定具狀表示不服,核其真意,係就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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