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抗,1267,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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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267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4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4年6月25日104年度聲字第5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4年7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同年8月1日、8月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
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同上卷第9、10頁),是其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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